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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7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修金与沈阳市沈北新区智健身健身俱乐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修金,沈阳市沈北新区智健身健身俱乐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7189号原告:陈修金。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智健身健身俱乐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金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智健身健身俱乐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修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歆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