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坚、王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坚,王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陈坚,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王文龙,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坚与被执行人王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文龙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文龙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坚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文龙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龙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文龙名下没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决定,将王文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武执行员 施忠国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秀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