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2521王兴永与王更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永,王更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521号原告王兴永,男,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更可,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永诉被告王更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王兴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兴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王兴永负担。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