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治与吕竹、罗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吕竹,罗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733号申请人:黄治,男,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XX房。被申请人:吕竹,男,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人:罗钊,女,汉族,1980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X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诉被告吕竹、罗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治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吕竹、罗钊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黄治以其名下长沙市天心区XXX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黄治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长沙市天心区XXX;二、冻结被申请人吕竹、罗钊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房淼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