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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55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关兆强与吕柏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兆强,吕柏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55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关兆强,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代理人:司徒宇锋,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吕柏健,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关兆强与被执行人吕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鹤法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吕柏健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关兆强借款本金XXX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各期还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3月21日起计至本协议约定的各期本金偿还之日止),上述款���分5期向申请执行人关兆强偿还。具体还款方案如下:第一期,被执行人吕柏健定于201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XXX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关兆强;第二期,被执行人吕柏健定于2013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XXX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关兆强;第三期,被执行人吕柏健定于2014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XXX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关兆强;第四期,被执行人吕柏健定于2014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XXX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关兆强;第五期,被执行人吕柏健定于2014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XXX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关兆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权属被执行人的处房屋,除鹤山市沙坪镇XXXXXXX房屋外,其余4处房屋均已成交得款XXXXXXX元,鹤山市沙坪镇XXXXXX房屋因经过两次公开拍卖无人竞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遂将该房屋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XXXXXX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关兆强,另一房屋座落于鹤山市沙坪镇XXXXXXXXX房因是吕柏健居住的唯一住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的有关精神,本院暂不予处置。经本院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了XXXXXXX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5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