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刘某某,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静,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591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68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世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