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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刘某某,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东营市银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静,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东营市泰恩斯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0591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68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世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