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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司救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韩仁金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06司救执7号救助申请人韩仁金,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招远市种畜禽繁育有限公司。韩仁金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现已办理终结。韩仁金在与被告人苏兵学、纪建林、吴学利、潍坊瑞祥纺织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人提出的救助申请理由是:苏兵学、纪建林、吴学利无财产可供执行。韩仁金因车祸伤致头部智能障碍构成2级伤残,肠破裂致行修补术构成10级伤残,双下肢伤遗膝关节功能受限构成10级伤残,靠微薄收入难以维持高额医疗费支出,家庭生活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一份,主要理由是生活困难;2、韩仁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户口本复印件;3、山东省招远市泉山街道温泉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4、(2009)招民再初字第9号、(2011)烟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民事案件审理情况;5、息诉息访保证书一份,证实韩仁金承诺得到救助后,保证不再上访。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31日,苏兵学酒后驾车将韩仁金撞伤,韩仁金头部伤致遗脑外致智能障碍构成二级伤残,肠破裂致行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双下肢伤遗膝关节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苏兵学负事故全部责任。纪建林作为肇事车的出借人,出借车辆有瑕疵,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学利在交警部门为苏兵学出具担保书,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招远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1)烟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苏兵学赔偿韩仁金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64817.48元,吴学利、纪建林负连带赔偿责任,并判决驳回韩仁金要求潍坊瑞祥纺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苏兵学、纪建林、吴学利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韩仁金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民事判决执行情况、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韩仁金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