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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诚信商贸经营部、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诚信商贸经营部,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诚信商贸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罗大庄停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585226893(1-1)。投资人:王成银,该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营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1714894B。法定代表人:林文进,(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诚信商贸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1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