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8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金玲和与倪舒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玲和,倪舒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295号原告:金玲和,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倪舒一,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原告金玲和与被告倪舒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金玲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玲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玲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金玲和负担。审 判 员 苏小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夏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