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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8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金玲和与倪舒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玲和,倪舒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295号原告:金玲和,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倪舒一,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原告金玲和与被告倪舒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金玲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玲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玲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金玲和负担。审 判 员 苏小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夏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