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辖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钟考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钟考如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铁湖书院八村11栋E型。法定代表人:罗城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鸿,系公司出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考如,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康国平,系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考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2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群体诉讼,影响较大,为公正审理,应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且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诉称本案涉及群体诉讼,影响较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 敏审 判 员 徐 火 传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伟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