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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培强与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培强,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p t ;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847号原告:卢培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60222N。法定代表人:赵世曾,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姝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卢培强诉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培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孺,被告雄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姝琳、李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培强诉称,2016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在建项目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布龙路北侧的卓能雅苑1栋C单元2A房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4,497,129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涉案房产交付买受���,同时明确,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前,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合同附件五第六条约定“1、逾期在90日内,自约定的应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被告仍未通知原告入伙。2016年10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入伙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6日办理入伙手续。2016年10月31日,原告至现场查看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及安全问题,房屋线管裸露,阳���卫生间积水严重,卫生间被随意使用,脏乱差,墙、地面多处空鼓等;此外,涉案小区的燃气没有通过验收,规划验收合格证亦未取得。原告当场递交书面收楼意见书,明确拒绝收房。在原告拒绝收房后,被告未进行任何的回复,亦未对房屋进行整改。2016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原告再次前往涉案房产处查看情况,房产现状未有任何改变,至今无法入住使用。原告认为,涉案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并应当被遵守。被告所交付的房产应当具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根据《合同》附件五第七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约定,买受人应该在解除条件成就之���起15日内行使单方解除权。2017年1月4日,原告委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寄送解约通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被告应配合办理备案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并退还原告已付的房款4,497,129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同时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然至今,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回复。综上,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涉案房产至今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且燃气仍未开通,且存在严重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原告无法入住使用涉案房产。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房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编号为深(宝)网预买字(2016)第7437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退还原告已付的购房款4,497,129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被告收到全部购房款的日期)计算至全部购房款退还之日;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9,712.9元;四、被告配合办理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布龙路北侧的卓能雅苑1栋C单元2A房产备案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利息以4,497,1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6月29日计至被告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第三项诉讼请求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进行计算。被告雄伟公司答辩称,一、原告未足额支付购房总价款,被告有权顺延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无权要求解除《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二、即使被告同意提前交房,被告现有的房屋也已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三、被告不存在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亦无权要求被告退还已付购房款及违约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被告签订了深(宝)网预字(2016)第7437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布龙路北侧的“卓能雅苑”第1栋C单元2A号房地产,性质为商品房,用途为住宅,总价款为4,497,129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签订合同之日起0日内支付首期购房款3,197,129元,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银行贷款并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1,300,000元;并约定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出卖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如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附件五相关约定处理。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房地产交付给买受人,交付前应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前,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的套内建筑面积、交付办理期限、交付手续办理地点等;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后,买受人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交付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入伙通知书》中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合同第十条约定,出卖人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测绘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收楼意见书》、《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买受人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0日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买受人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异议后,应在30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出卖人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受人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的,应当在出卖人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买受人之日起3日内对本房地产重新验收,买受人重新验收后仍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处理;买受人重新验收后没有异议的,本房地产视为已按重新验收期限交付。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如未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受人,按合同���件五的相关约定处理。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出卖人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备案登记;如出卖人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有权督促出卖人履行义务。合同附件五为《买卖双方补充约定》,附件五第三条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方式约定如下: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扣除违约金及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后,无息返还买受人已付的购房余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入同时还应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该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3、出卖人为买受人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若因买受人不按时还款致使按揭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购房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该房产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在扣除违约金和已承担的保证责任后,将剩余价款无息退回买受人,买受人已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损失的,出卖人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偿。附件五第四条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九条交付时间和办法补充如下:1、出卖人承诺,买受人付清本房地产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本房地产交付买受人。但由于下列特殊原因之一,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本房地产的交房期限,无须承担违约责任:(1)非因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而致使本房地产建设不得不停止的;(2)由于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导致满足房屋使用功能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的;(3)为执行政府管制、征用或规划变更等行政行为而不能将本房地产交付使用的;(4)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致使本房地产无法按时交付的。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入伙通知书》规定的交接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本房地产的入伙手续并验收房屋,逾期未办理,视为出卖人已在��入伙通知书》规定的入伙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买受人交付了本房地产且买受人对本房地产的质量无异议。买方在入伙前未足额支付购房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含超面积房款、违约金)的,卖方有权顺延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附件五第五条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一条交付时的验收修改如下:1、出卖人以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入伙通知书》。买受人应在《入伙通知书》中通知的入伙期限前来验收本房地产;如有异议应当在入伙当日在《收楼意见书》中列明,买受人未在该期限前来验收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2、除下列情形外,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绝接收本房地产:(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2)房屋存在基本功能缺失或建筑���能不达标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3)房屋交付时,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的。本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是指房屋不具备必要功能,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买受人人身、财产安全,且无法修复的质量缺陷,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买受人同意如房屋存在上述(1)(2)(3)情况外的其它表面质量瑕疵均属房屋保修范畴,不影响买受人入伙当日接收本房地产。买受人同意以房屋存在(1)(2)(3)情况外的其它表面质量瑕疵为由拒绝签署《收楼意见书》、接收本房地产的行为无效,通知办理入伙的截止日期将被视为买受人已接收本房地产的日期。出卖人应当对买受人《收楼意见书》中列明的异议项目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收楼意见书》中列明的表面瑕疵的修复工作。附件五第六条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出卖人与其交付的违��责任约定如下: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内(含90日),自约定的应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己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买受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五中有关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合同内容并未采用标黑、加注下划线等足以引起买方注意的标识。上述合同签订前,原告已于2016年3月1日向被告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3月8日向被告支付1,097,129元。2016年6月29日,原告将按揭贷款部分的购房款1,300,000元支付至被告雄伟公司账户。2016年10月24日,被告取得案涉小区《深圳市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入伙通知书》,被告通知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办理入伙手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到场办理入伙验房手续,原告在《收楼意见书》中列明了房屋的诸多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绝收楼。2017年1月份,案涉小区燃气开通。2017年1月4日,原告委托律师通过邮件方式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解除案涉合同。被告已于2017年1月5日签收了上述邮件。另查明,案涉房地产已有预售房屋完成预售备案手续,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即2017年3月23日止,案涉项目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入伙通知书、快递单、深圳市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原告拒绝入伙是否有依据,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各方责任如何确定。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原告拒绝入伙是否有依据。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交付负有怎样的义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本院认为,交付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交付条件,房屋交付条件是指开发商为了取得可以与购房者办理交房手续的资格,应当具备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房地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本院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表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主要反映的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则进一步强调了要求政府部门和开发商要严把商品房的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规划、消防等验收合格后的商品房方可进入市场,方可交付业主使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进行规划验收的,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质性条件。涉案小区截至2017年3月8日仍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被告作为建设单位,虽然组织了竣工验收,但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案涉房屋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被告同时抗辩主张原告迟延支付购房款,根据《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五第四条的约定,在原告没有足额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前,被告均有权顺延交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五第四条第2项条款内容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入伙通知书》规定的交接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本房地产的入伙手续并验收房屋,逾期未办理,视为出卖人已���《入伙通知书》规定的入伙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买受人交付了本房地产且买受人对本房地产的质量无异议。买方在入伙前未足额支付购房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含超面积房款、违约金)的,卖方有权顺延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合同条款系被告作为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的情形,属于格式条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方按时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与卖方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具有对等性,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迟延交房违约金具有对等性,其中卖方按时收取足额购房款和买方按时收到房屋系双方主要权利。本案中,《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五第2项后半部分“买方在入伙前未足额支付购房总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含超面积房款、违约金)的,卖方有权顺延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格式条款中有关“买方未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买方可顺延交房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排除了原告作为买方享有的按时收到房屋的主要合同权利,免除了被告作为卖方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责任。而本案被告在提供格式条款时并未对排除原告主要权利、免除其主要责任的内容采取标黑、添加下划线等特别标识以引起原告的注意,排除了原告就此项免除被告按期交房责任的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磋商的权利,《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五第四条第2项后半部分的格式条款中有关“买方未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买方可顺延交房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应属无效。结合原告在入伙前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的事实,被告依据上述合同条款提出的可顺延交房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迟延交房已超过合同约定的90日期限。二、关于合同解除及权利义务清理。本院认为,被告迟延交付房屋已超过合同约定的90日期限,根据案涉合同关于“逾期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总房款的百分之十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449,712.9元(4,497,129���×10%);被告已于2017年1月5日收到原告发出的含有解除案涉合同意思表示的通知,案涉合同已于2017年1月5日解除;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已没有合同依据,被告应当将购房款4,497,129元返还给原告,并应支付占有该购房款期间的利息,原告关于被告返还上述购房款4,497,129元及利息(以4,497,1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卢培强与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深(宝)网预字(2016)第7437号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已于2017年1月5日解除;二、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将购房款4,497,129元及利息(利息以4,497,1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返还给原告卢培强;三、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卢培强违约金449,712.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7元由被���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平人民陪审员朱纯禄人民陪审员郭映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蔡嘉佳书记员李玉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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