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铁柱、任丘市强钢金属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柱,任丘市强钢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柱,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任丘市人。被执行人任丘市强钢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任丘市刘庄开发区。负责人刘志华,该厂厂长。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丘市强刚金属制品厂的存款3255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河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亚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