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7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静与尹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尹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7026��原告:吴静,女,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张凯,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兰明,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吴静诉被告尹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军、被告尹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公司经营周转需要,于2013年1月份起至当年8月份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为上述借款于2013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一张50万元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2月份被告偿还20万元。2014年4月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同年6月24日借款7��元,该两笔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分。以上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份。2015年10月份,被告刷原告信用卡30000元。以上借款共计43万元。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未还。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尹兰明承认原告吴静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静借款4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取387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4895元,由被告尹兰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夫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茂森书 记 员 罗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