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申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书太、王冬夫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书太,王冬夫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书太,又名刘玉坤,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冬夫,又名王东夫,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再审申请人刘书太与申请人王冬夫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351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书太与王冬夫签订的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刘书太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王冬夫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原审依据合同约定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总居间费为406671.9元并无不当。刘书太称所欠的居间费应为32万多元,没有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冬夫申请再审称居间费总额也只有11万元左右,因双方合同约定“按工程总造价的(3%)给付居间费”,故王冬夫仅以自己承建的部分工程量作为支付居间费的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刘书太、王冬夫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书太、王冬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