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左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左某某,武汉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女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左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左某某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1287360元,及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履行41284元,含执行费15110元,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左某某。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