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铭一对杨永刚、康玉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铭一,杨永刚,康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财保3号申请人:高铭一。被申请人:杨永刚,镇赉县站前街客来好饭店。被申请人:康玉杰,镇赉县站前街客来好饭店。申请人高铭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站前街东北广通路南(交通局办公综合楼商服一号门),不动产权第0006742号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位于站前街东北广通路南(交通局办公综合楼商服一号门),不动产权第0006742号房屋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许转让、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能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世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