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757号申请人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房山分社,住所地东海县房山镇房北村5组。法定代表人许振尧,负责人。被执行人陆海军,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房山分社与陆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