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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辖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坚强、张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坚强,张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坚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长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彭,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上诉人王坚强因与被上诉人张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7)鲁0602民初2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长岛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为诉讼方便及节省司法资源,本案应由长岛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岛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彭以上诉人王坚强尚欠其借款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的烟台市芝罘区为合同履行地,且被上诉人出借款项系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塔山支行转账而完成的,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徐承凤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清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