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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刘华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刘华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8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962508016X。法定代表人:赖小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勇辉,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风险经理,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华生,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诉被告刘华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多次联系被告无果,无法送达应诉材料。本院要求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准确联系方式或地址,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可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兆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