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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洪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49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火车站居委会某号;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10月2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帷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初,被告人洪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系湖南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可有偿帮助他人到现场观看湖南卫视节目。被害人王某某遂向被告人洪某某提出以总价17000元价格购买15张湖南卫视“天天向上”栏目门票。因急需资金偿还信用卡,被告人洪某某明知自己无法购买到门票仍然应允,并于2017年6月15日、16日分别两次收到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10500元。得款后,被告人洪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列入微信通讯录黑名单并携款潜逃,且将原手机号码停用,使得被害人王某某无法联系到其人,被告人洪某某将所有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信用卡。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1.4万,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投案经过、户籍资料、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洪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石时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