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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书芹、刘保常、刘志常、刘绍成、王秀青与王遵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书芹,刘保常,刘志常,刘绍成,王秀青,王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084号申请执行人:许书芹。申请执行人:刘保常。申请执行人:刘志常。申请执行人:刘绍成。申请执行人:王秀青。被执行人:王遵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书芹、刘保常、刘志常、刘绍成、王秀青与被执行人王遵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遵平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03)夏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遵平应赔偿许书芹、刘保常、刘志常、刘绍成、王秀青645**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遵平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遵平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