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1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1451号原告:张某某,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罗某某,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炳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娟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