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向某与深圳市某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深圳市某某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8212号原告向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马鬃岭镇,身份证号码0。被告深圳市某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坤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朱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