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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孙衍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黎琳,执行董事。上诉人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2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中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注明的地址为哈尔滨南岗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本案系争合同中约定“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审原告虽然在合同中注明了地址为哈尔滨南岗区,但作为在上海市注册的法人,难以认定跨省的地址为其实际经营地或合意确定的住所地,仍应以原审原告注册地为其住所地。原审原告注册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