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晁金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金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830号原告:晁金花,女,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邵明阳,男,汉族,1980年12月29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一楼。负责人;崔广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晁金花诉被告邵明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晁金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金花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