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国连与于善福(现改名于善顺)欠砖款纠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国连,于善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邵国连,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生,住夏津县霍城街15号。被执行人:于善福(现改名于善顺),男,汉族,1968年4月1日生,住夏津县田庄乡于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国连与被执行人于善福(现改名于善顺)欠砖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1998)夏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善福(现改名于善顺)给付申请人邵国连15225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于善福(现改名于善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