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阿达你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阿达你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77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住所地普格县螺髻山镇彝风路54号。被执行人:阿达你色,男,1985年4月1日生,住普格县特补乡庙子弯村5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阿达你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阿达你色主动履行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34681.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8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治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