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柱生与被执行人朱广成、周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柱生,朱广成,周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谢柱生,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朱广成,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140号1栋2单元204号。被执行人:周柏香,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陈家坊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柱生与被执行人朱广成、周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广成、周柏香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广成、周柏香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得知其常年在外,不知所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晓强审判员 杨成林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