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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赵苏宁与李蕊、李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苏宁,李蕊,李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483号原告:赵苏宁,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兴敏,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蕊,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告:李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系该被告妻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1层。负责人:王益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苏宁诉被告李蕊、李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苏宁于2017年10月20日因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蕊、李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苏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苏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赵苏宁负担。审 判 员 张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 曦书 记 员 吕 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