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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关臣申请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关臣,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64号(2017)黑1281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关臣,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肇州。被执行人: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关臣与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达市嘉和木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关臣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