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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房产局与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397号原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负责人:陈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文,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辉,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房产局诉被告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市房产局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