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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张正海与乌鲁木齐市兴远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海,乌鲁木齐市兴远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海,男,生于1988年4月,汉族,住甘肃省。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兴远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李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5367.19元。(执行费430.5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