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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连贵与盈江县仔星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方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贵,盈江县仔星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方小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838号原告:曹连贵,男,1978年11月10日生,傣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云南省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川,盈江县卡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盈江县仔星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方小星,系法定代表人。住址: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新莲村委会关纯村。被告:方小星,男,1981年1月1日生,傣族,大专文化,经商,现住云南省盈江县。原告曹连贵诉被告盈江县仔星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方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曹连贵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连贵在诉讼期间,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连贵撤回对被告盈江县仔星马铃薯专业合作社、方小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连贵负担(已付)。审判长  许焱焜审判员  瞿 易审判员  黄旖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相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