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秦某与何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何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501号原告:秦某,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新华欣保险公司保康分公司员工,户籍登记住址保康县,租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虎,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农民,住保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某,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何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