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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崔士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崔士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院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崔士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崔士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只崔仕广没有缴纳诉讼费。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士广的存款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