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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5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万才与原银平、焦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才,原银平,焦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79号之二申请人李万才,男,汉族,1952年8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原银平,女,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武陟县。被执行人焦国芳,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武陟县。上列双方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0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本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原银平位于武陟县龙源镇迎宾大道北段西侧(谢旗营镇前牛铸造7厂商住楼)1号楼7单元6层,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龙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审判长  宋彩霞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