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军令、牛卫平等与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令,牛卫平,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李顺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3561号原告:刘军令,女,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牛卫平,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潘潘。被告:李顺利,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系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军令、牛卫平与被告林州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李顺利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军令、牛卫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军令、牛卫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