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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辖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北京山与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期货交易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友谊万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肖许湘,友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期货交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42号路西侧1号。法定代表人:陶行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仕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友谊万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二层X068号。法定代表人:陶大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慧珍,女,1985年8月3日出生,北京友谊万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许湘,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曹希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审被告:友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14层17B03内-2。法定代表人:于广昌。上诉人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三生交易所)、北京友谊万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万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许湘、原审被告友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利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初12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肖许湘在一审中诉称,2015年,肖许湘在大连三生交易所会员单位员工的指导下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安装虚拟电子期货交易软件客户端,并进行虚拟电子期货交易。在整个过程中,肖许湘行为均由大连三生交易所会员单位员工指挥,本人完全丧失判断控制能力,最终导致金钱损失。大连三生交易所不具备合法期货交易资格,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单位,其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国务院严令禁止的,故本案涉及的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大连三生交易所应当返还依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同时,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因书面承诺对大连三生交易所的一切法律责任承担责任,则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应当对本案肖许湘的损失返还承担连带责任。故肖许湘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肖许湘与大连三生交易所的交易行为无效;2.友利公司、大连三生交易所、友谊万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返还肖许湘损失51600元。一审法院向大连三生交易所送达起诉状后,大连三生交易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1、肖许湘故意制造本案联系点,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向工商局提交的《承诺函》不构成任何对第三方民事主体的担保,故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与肖许湘不成立保证关系,与本案无关,即使成立保证关系,也应根据主合同即肖许湘与大连三生交易所的合同来确定管辖。2、本案属于肖许湘与大连三生交易所之间的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大连三生交易所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大连三生交易所的住所地及根据肖许湘主张的合同履行地均在大连市,故本案应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即使肖许湘以侵权为由起诉,本案被诉请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是大连三生交易所,其侵权行为地或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期货交易所即大连三生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大连三生交易所是否涉嫌违法期货交易,是否具备相应交易平台资质,本案由大连三生交易所的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向友谊万岁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友谊万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1、本案实质是肖许湘与大连三生交易所之间的纠纷,应当由被告大连三生交易所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肖许湘依据的《承诺书》是友谊万岁公司基于股东身份而向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肖许湘不能据此主张担保权利。肖许湘对大连三生交易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不同意大连三生交易所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其认为:1、本案涉及的《承诺书》不符合担保合同的属性;2、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肖许湘有权选择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友利公司及友谊万岁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同时由于本案被告大连三生交易所并非合法的期货交易所,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审理;3、本案不符合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4、本案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理范畴。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大连三生交易所,于2015年12月10日由原企业名称辽宁东北亚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友谊万岁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由原企业名称北京金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山与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2月7日变更为现名称。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肖许湘基于《承诺函》要求友利公司和友谊万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诺书》不符合担保合同的属性,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担保合同设立的前提是被担保的主债务已经产生,且数额、范围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而本案中友利公司和友谊万岁公司出具《承诺函》时,肖许湘与被告大连三生交易所不存在任何债务;第二,根据《承诺书》的内容,友利公司和友谊万岁公司承担责任是附条件的,即大连三生交易所经营了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在友利公司和友谊万岁公司出具《承诺书》时,大连三生交易所将来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会出现该问题是不确定的、或然的,也即友利公司和友谊万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是不确定的,具有或然性。综上,《承诺书》不符合担保合同的属性,友利公司和友谊万岁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独立的,与大连三生交易所承担责任依据不同,《承诺书》与肖许湘和大连三生交易所之间的期货交易合同不具备主从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按独立被告确定管辖,而非主合同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限定为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目前国内仅有郑州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有资质的国内期货交易所。本案中友利公司和友谊万岁公司均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的期货交易所,所以本案不适用该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被告友利公司和友谊万岁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本案属于一般的期货交易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一审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内。综上,本案属于一审法院地域及级别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大连三生交易所、友谊万岁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予以移送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大连三生交易所、友谊万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大连三生交易所不服一审裁定,认为: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与肖许湘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肖许湘诉请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为保证责任,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大连三生交易所是否涉嫌违法期货交易,是否具备相应交易平台资质,本案所涉及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大连市,且大连三生交易所注册登记地与办公地点均在大连市,故本案由大连三生交易所地法院审理更为合适。故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友谊万岁公司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友谊万岁公司为独立被告,《承诺书》与期货交易没有主从关系,《承诺书》与期货交易是二个彼此独立的法律关系,又认可肖许湘将期货交易合同的诉讼与对《承诺书》的诉讼在同案中起诉,其裁定既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违背了不同法律关系之诉不能作为一个案件进行立案的基本规则。肖许湘将与期货交易没有关系的《承诺书》一并起诉,目的是为了能在北京法院管辖,规避法律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规定。故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肖许湘针对大连三生交易所、友谊万岁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承诺书》不符合担保合同的性质。本案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肖许湘有权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友谊万岁公司及友利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地区法院当然有管辖权。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肖许湘主张其与大连三生交易所的交易行为无效,要求其返还财产,并依据《承诺书》认为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承诺承担相应责任,主张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对其与大连三生交易所之间的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可依据肖许湘所起诉的被告以及所主张的事实确定本案管辖,其主张的依据是否充分,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有待实体审理确定。因此,上诉人大连三生交易所、友谊万岁公司上诉称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与肖许湘没有合同关系,不能以该二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肖许湘依据《承诺书》内容主张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非主张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的承诺行为属于担保或债务承担,且从现有证据看,《承诺书》并非向肖许湘出具,不符合担保合同的属性,亦难以认定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所做承诺系担保行为或债务承担行为。因此,上诉人大连三生交易所上诉称肖许湘诉请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为保证责任,主张依据“保证合同的主合同”确定管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被告友利公司、友谊万岁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区域。本案属于一般的期货交易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大连三生交易所、友谊万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大连三生交易所、友谊万岁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大连三生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友谊万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谷 升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旭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