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柏新智、普桂珍等与阿曼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新智,普桂珍,柏坤芝,阿曼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965号原告:柏新智,男,汉族,1959年10月21日出生,阿勒泰公路管理分局退休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普桂珍,女,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阿勒泰市五金公司退休职工,住阿勒泰市。原告:柏坤芝,男,汉族,1951年12月27日出生,阿勒泰市拖拉机站退休职工,住阿勒泰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新疆景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曼太,男,哈萨克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福海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海支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王立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解放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顾霞,系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丽,女,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文化路212号4户。原告柏新智、普桂珍、柏坤芝诉被告阿曼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柏新智、普桂珍、柏坤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新智、普桂珍、柏坤芝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本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长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