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传华与杨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华,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华,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杨磊,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陈传华与被执行人杨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字03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杨磊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传华给付劳务工资10000元。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执行人杨磊负担。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陈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传华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磊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字0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