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81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宁市人民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赵亚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伟忠,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孟湖1号。负责人姚忠平,主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综执罚字[2016]第6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潘伟忠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海综执罚字[2016]第66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始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10组、13组占用许村镇永福村集体土地进行水泥场地的建设,占地面积1533.3平方米(全部为农用地)。经核对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土地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限期被执行人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33.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决定暂缓执行而撤回申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33.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海综执罚字[2016]第6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拆除被执行人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1533.3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汪永清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