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170号原告: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乐山道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630189。法定代表人:董立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峰,男,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783242047。法定代表人:运乃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金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欣,男,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原告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九为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汇利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