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巩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巩某,男,汉族,彬县香庙乡村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旬邑县张洪镇村民。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巩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自愿履行案件标的款540000元,申请执行人巩某自愿放弃案件款21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100元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款54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全部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革审判员 赵剑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