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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士强与王殿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刘士强与被执行人王殿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2522元、案件受理费517.50元、申请执行费23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我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士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