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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刘春敏与青海神木祥云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姜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春敏,青海神木祥云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春敏,女,蒙古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个体,公民身份号×××,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潞,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青海神木祥云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42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姜涛,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神木祥云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再审申请人刘春敏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神木祥云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3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刘春敏以无法提供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春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敏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樊 静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