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3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暂住太原市。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同意解除婚姻关系;3、婚生子王某由上诉人抚养,王某每月支付160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4、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无任何财产分割;5、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王某未尽到父亲和责任和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包括幼儿园学费1万元,第三学期前半年3000元,后半年7000元,生活费15000元,9个月14400元)。原判方案不能接受,不能维持孩子现行生活水准,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某辩称,1、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2、上诉人所述婚后无任何财产是错误的。3、婚生子王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答辩人出资抚养,并非上诉人所述未尽到父亲应尽的责任。4、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王思博抚养费每月16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改判婚生子王思博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不要求上诉人负担抚养费。原审查明,2009年,原、被告认识,201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1日举行婚礼。2011年6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现随被告张某生活。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原告王某陆续张某转账40笔,共计75787.39元,最大金额为7000元,用于被告及孩子的日常生活开销。双方婚后购置了TCL电视、书桌各一台、受赠了一台洗衣机,以及购买了车牌号为×××的QQ汽车一辆。车辆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上述财物均由被告使用。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锁事发生纠纷,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提出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王思博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提出抚养主张,考虑到婚生子年幼,且一直跟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为了使孩子有稳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现状对其成长更为有利,婚生子王某由被告张某抚养为宜,原告王某根据孩子的生活状况及必要的生活及教育所需,参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抚养费为每月800元,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陈述一致,予以确认。根据庭审中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意见以及分割财产应对抚养子女一方适当予以照顾等因素,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电视、书桌、洗衣机归被告张某所有;×××的QQ汽车归原告王某所有,王某酌情张某适当经济补偿5000元。关于原告当庭提出有共同债务15万元的观点。原告提交了食用卡交易记录,根据交易摘要显示,原告在2016年10月至本案审理期间,有几十笔超过10000元以上的资金往来,款项用途不明,原告称系生意往来,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现仅根据食用卡交易记录不足以证明该交易产生的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故对原告提出的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王某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800元,至王某十八周岁止,该费用于每月30日前支付;三、夫妻共同财产TCL电视、书桌、洗衣机各一台归被告张某所有,×××的QQ汽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将×××的QQ车辆交付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支付张某补偿款5000元。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王某陈述其现在景兴装饰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50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主要是婚生子王某的抚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王某目前月收入5000元,现在王某上小学一年级,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及王某的负担能力,王某可按每月1000元支付抚育费。鉴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王某未再支付孩子抚育费,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1000元支付王思博的抚育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TCL电视、书桌、洗衣机各一台归被告张某所有,×××的QQ汽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将×××的QQ车辆交付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支付张某补偿款5000元。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婚生子王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王某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800元,至王某十八周岁止,该费用于每月30日前支付”为”婚生子王某由张某抚养,王某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抚养费800元,至王某十八周岁止,该费用于每月30日前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王某的抚育费8000元,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支付”。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150元,被上诉人王某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焦跃峰审判员 雷 晨审判员 孙广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梓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