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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志浩与孟凡刚、天津狼骑兵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浩,孟凡刚,天津狼骑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782号原告:朱志浩,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孟凡刚,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天津狼骑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450号增13号。法定代表人:陈炜,经理,原告朱志浩与被告孟凡刚、天津狼骑兵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朱志浩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