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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庆东、XX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东,XX,王翔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1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庆东,男,汉族,1997年6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XX,男,汉族,1995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翔,男,汉族,1997年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至2017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065号起诉书及渝九检刑变诉[2017]2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徐庆东、XX、王翔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及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敏、代理检察员温小天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23时许,陈某1、付某(均已判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石桥广场DTS热舞酒吧门口,因无故殴打张某1被酒吧工作人员劝阻后迁怒于酒吧工作人员。二人遂邀约陆某、谭某(均已判决)携带斧头和刀具到酒吧追砍酒吧工作人员周某等人,被酒吧工作人员驱离。次日凌晨,陈某1、付某、陆某、谭某又分别邀约了裴某、苏某、杨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其中裴某又邀约了被告人徐庆东、XX、王翔,并安排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到现场帮忙。以上人员在渝中区大坪医院侧面集合后来到DTS热舞酒吧,持斧头、刀具、砖头等追砍酒吧工作人员、打砸酒吧设施,其中徐庆东、XX、王翔三人将携带的砍刀等凶器现场分发给陈某1等人,并与其他人一起持凶器追逐酒吧工作人员、打砸酒吧大门等。经鉴定,被砸坏的大门玻璃价值4268.7元。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徐庆东被民警捉获。2017年3月1日,被告人XX被民警捉获。2017年3月9日,被告人王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庆东、XX、王翔持凶器随意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价值4268.7元的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庆东、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徐庆东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庭审时提交了谅解协议。被告人XX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庭审时提交了谅解协议。被告人王翔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解不应该撤销缓刑,庭审时提交了谅解协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23时许,陈某1、付某(均已判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石桥广场DTS热舞酒吧门口,因无故殴打张某1被酒吧工作人员劝阻后迁怒于酒吧工作人员。二人遂邀约陆某、谭某(均已判决)携带斧头和刀具到酒吧追砍酒吧工作人员周某等人,被酒吧工作人员驱离。次日凌晨,陈某1、付某、陆某、谭某又分别邀约了裴某、苏某、杨某(均已判决)等人,其中裴某又邀约了被告人徐庆东、XX、王翔,并叫三人带上刀到现场帮忙。徐庆东、XX、王翔遂带上刀和陈某1、付某、陆某、谭某、裴某、苏某、杨某等人在渝中区大坪医院侧面汇合。随后,上述人员来到石桥广场,陈某1将徐庆东、XX、王翔带来的刀进行分发,然后上述人员一起到DTS热舞酒吧,持斧头、刀具、砖头等追砍酒吧工作人员、打砸酒吧设施、砸坏酒吧大门等。经鉴定,被砸坏的大门玻璃价值4268.7元。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徐庆东被民警捉获。2017年3月1日,被告人XX被民警捉获。2017年3月9日,被告人王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三名被告人均已对DTS热舞酒吧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王翔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庆东、XX、王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及强制措施材料,捉获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光盘,收据、装饰工程结算单、损失清单、销售协议、销售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伤情照片,价格鉴定材料,通话记录清单及光盘,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谅解协议,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某2、付某、陆某、谭某、裴某、苏某、杨某、张某2、熊某、赵某、陈某3、王某、刘某、周某、张某1的证言,被告人徐庆东、XX、王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庆东、XX、王翔伙同他人随意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价值4000余元的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庆东、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庆东、XX、王翔均已对DTS热舞酒吧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庆东、X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取得谅解等情况,可对二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王翔辩解不应该撤销缓刑的意见与刑法规定不符,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庆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刑初10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翔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所犯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刑罚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40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善祥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俞 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