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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杜思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杜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钢。被申请人:杜思文,男,住陕西省宝鸡市陇县。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杜思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湛仲字第3076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杜思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思文在银行、其他有储蓄业务机构的存款308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正平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卫广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