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五三、黄海斌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五三,黄海斌,吴银兵,曹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五三(曾用名刘道田,绰号刘三),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址同上。被告人刘五三曾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2月15日因减刑释放。被告人刘五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8月29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黄海斌(绰号小和尚),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住。被告人黄海斌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21日被芜湖市原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减刑)。被告人黄海斌因吸毒,于2017年2月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黄海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吴银兵(曾用名吴小兵),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址同上。被告人吴银兵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曹俊(小名曹二宝),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住含山县。被告人曹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5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五三、黄海斌、吴银兵、曹俊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五三、黄海斌、吴银兵、曹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6月份,被告人吴银兵、曹俊两人租下含山县运漕镇商城二楼的一间房间(原益康足保堂),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捕鱼机(名为一网打尽,8个操作单元)、一台飞禽走兽机(名为至尊龙,8个操作单元)和三台老虎机放置于该房间内,准备从事赌博活动,但慑于公安机关查处,一直未开门营业。2017年1月27日傍晚,被告人黄海斌找到吴银兵、曹俊两人,提议由其利用吴、曹两人承租的房间和所购的游戏开设赌场,吴、曹两人不用出面。如赚到钱,吴银兵、曹俊各分三成,黄海斌分���成。三人商量时,被告人刘五三恰好也来到现场,黄海斌随后又提议让刘五三负责看管店面、给游戏机上分、收钱等事宜,其四成利润分两成给刘五三。四人均表示同意。2017年1月27日晚9点半左右,该游戏室正式开门营业。被告人刘五三通过程某(已另案处理)从他人处又弄来一台老虎机放置于该房间。当晚10点左右,被含山县公安局运漕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被告人刘五三现场被口头传唤到案。经现场勘查,一台捕鱼机和一台飞禽走兽机均处于通电可操作状态,两台老虎机处于通电状态可操作,两台老虎机已损坏,共计有18个基本操作单元可以使用。上述游戏设备均是具有上分、退分及退币等赌博功能。案发后,两台游戏机主板被拆除、四台老虎机被公安机关依法销毁。2017年2月3日、5日、9日,被告人吴银兵、曹俊、黄海斌先后向含山县公安局运漕派出所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销毁记录等书证;2.证人陶某、柳某、程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五三、黄海斌、吴银兵、曹俊以营利为目的,租房并设置具有上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的四台18个操作基本单元的电子游戏设备,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海斌、吴银兵、曹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五三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五三、黄海斌有前科,现再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短,即被查获,其社会危害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五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黄海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吴银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四、被告人曹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长山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婷婷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